通 知
各相關供應商:
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通用條款14.2.16規(guī)定:“賣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協(xié)議書約定時間簽字確認供貨單,每延遲1日,應向買方支付該供貨單價格1%的違約金”。
截至2020年4月1日,河北寧強鋼構集團有限公司、青島海匯鐵塔機械有限公司、山東華東線纜集團有限公司、睿康文遠電纜股份有限公司、北京藍派克電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采購供貨單逾期未確認已超過4個月(具體見附件)。
請上述供應商在本通知發(fā)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繳納違約金并完成供貨單確認。如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完成違約金繳納、供貨單確認等工作,我司將根據法律及合同規(guī)定,采取進一步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、追償損失等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未確認的供貨單及違約金金額
國網河北電力供應商服務中心
2020年4月3日